律师解析:在夫妻两地分居期间所产生之债务,通常情况下,若此债务系因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有证据证实该笔债务仅属一方私自挥霍,如流连赌场等违法行为,或者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同时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则可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