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若确定被执行人应付之债务归属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则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利对其配偶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若该笔债务仅由被执行人个人承担,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在无任何夫妻双方明确共识的前提下产生,原则上讲不具备直接对配偶财产施行执行的资格。 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权益,仍有可能成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